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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时,有获得批准或许可的权利;
(二)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检查时,或者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三)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四)对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许可的事实与理由、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五)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给予1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受理人、经办人、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利申请回避;
(七)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八)对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一)在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违法情况时,应及时、主动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在接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时,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检查的义务;
(三)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有按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相关材料的义务;
(四)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